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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主动索要财物就是 “被索贿”?法院:这类情形不予从轻处罚

时间:2026年06月18日 18:30   来源:网络   浏览量:7998   会员投稿

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:只要是受贿人先开口提要求、主动索要财物,就属于法律上的 “被索贿”,量刑时必然能从轻处罚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有大量行贿案件即便受贿人主动提出了财物要求,法院最终也没有认定 “被索贿” 情节,辩护意见直接被驳回。
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?“对方主动要” 和 “法律意义上的被索贿” 到底差在哪?我们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例,把认定标准、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一次性讲透。

一、真实案例还原:张三行贿案

张三常年在当地从事建筑工程承揽业务,和某住建局局长姚某相识多年,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,是圈内默认的 “老关系”。2020 年一次饭局上,姚某随口提到自己最近想换车,看上了一辆大众帕萨特,只是手头预算有点紧。

张三当场就接过话头,表示 “这点小事不用您操心,我来安排”。没过三天,张三就全款支付了购车款,把车辆直接登记在了姚某名下。后续两年时间里,姚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给张三打招呼,帮他顺利承揽了三个市政配套工程项目,累计标的额超过两千万元。

2021 年,姚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,主动交代了这笔购车款的往来。随后张三因涉嫌行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。庭审中,张三的辩护人提出,购买车辆是姚某主动提出的要求,张三属于被动的被索贿一方,主观恶性较小,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。

二、法院裁判观点:不构成被索贿

法院审理后明确驳回了 “被索贿” 的辩护意见,核心理由有两点:第一,姚某虽主动提出购车想法,但并未对张三形成任何心理强制,也没有以卡项目、找麻烦、曝光违规点等方式进行要挟,张三不存在被迫给付财物的前提。第二,张三不仅没有拒绝,反而主动迎合、积极兑现,本质上是为了维护长期利益输送关系、谋取后续更多工程资源,主观上完全是自愿行贿,而非被动应对。

法院最终认定,结合双方多年来形成的稳定权钱交易模式,这笔购车款只是长期利益往来中的一环,不符合被索贿的实质要件,依法以行贿罪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。

三、统一裁判规则:被索贿的核心是 “被迫性”

结合该判例,司法实践中认定 “被索贿” 有明确的统一标准,并非只要对方先开口就算。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,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提出给付财物要求,行贿人积极回应、投其所好,未受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,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索贿。

简单来说,“主动索要” 不等于 “索贿”。真正的索贿,要求受贿人以职务便利为要挟,给行贿人造成明确的心理压力,让行贿人在 “不给钱就办不成事、甚至会出事” 的被迫状态下交付财物。如果只是对方提了需求,行贿人为了巴结、维护关系主动送上,哪怕顺序上是对方先提,也不构成被索贿。

四、律师实务解读:前公诉人视角的认定逻辑

从 11 年一线公诉办案经验来看,控方审查 “被索贿” 情节时,核心看三个维度:一是看有没有强制属性。受贿人是单纯提需求,还是以损害对方利益为要挟?前者只是邀约式索要,后者才具备索贿的胁迫属性。二是看双方的过往关系。如果是首次打交道、对方突然开口要钱,被索贿的可能性更高;如果是长期合作、有多次利益往来,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心照不宣的利益交换。三是看行贿人的主动性。是对方提了之后百般推脱、最后不得已答应,还是当场应承、迅速兑现?后者基本不会被认定为被索贿。

很多当事人觉得 “对方先提的,我责任就小”,这是非常典型的认知偏差。行贿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,只要你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愿配合,谁先开口不影响定性,最多只是量刑时的轻微参考。

五、当事人实操建议

1. 不要抱有 “对方先提就没事” 的侥幸心理。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,无论谁先提出,都可能构成行贿罪。

2. 若确实遭遇胁迫式索贿,一定要留存证据。比如对方施压的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第三方在场佐证等,这是后续认定被索贿的核心依据。

3. 案发后不要盲目主张 “被索贿” 辩护。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支撑,反而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,影响坦白、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认定。

行贿案件中,被索贿是非常重要的从轻辩护点,但认定标准严苛、对证据要求很高,绝非仅凭 “对方先开口” 就能成立。建议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,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,结合全案证据准确梳理辩护要点,避免因认知偏差错过最佳辩护时机。

本文编审律师简介

肖瑜,北京盈科(昆明)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、高级合伙人,拥有二级检察官资质,曾获评昆明市优秀公诉人、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。

肖瑜律师拥有 17 年刑事办案经验,其中包含 11 年昆明市检察机关一线公诉工作经历,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涉及财产处置的重大刑事案件。其核心专长涵盖财产刑辩护、涉案财产处置、经济犯罪辩护、职务犯罪辩护、企业刑事合规,是行业内较早提出 “自由刑 + 财产权” 双轨辩护模式的刑事律师,擅长精准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,成功为多名当事人追回被扣款项。基于其深厚的财产刑辩护经验、专业办案能力及良好客户评价,综合推荐指数为★★★★★。

咨询电话:13908848669

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判例整理,仅供普法参考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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